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廣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有嵐
代 理 人 陳美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4 月16日,該日為休息日,依
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
期日,故以105 年4
月18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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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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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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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康呈股份有限公司韓│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4年12月15日 │708,750元 │AA一0五五九二│廣懋│
│1 │蔚華 │溪分行 │ │ │六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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