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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智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忠彰 訴訟代理人 莊秀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699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2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21日 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 ├─┼──────┼──────┼──────┼───────┼─────┼────────┤ │01│啟成工程行呂│渣打商業銀行│智邦材料股份│104 年11月10日│213,551元 │AA三八四四四五│ │ │俊明 │埔心分行 │有限公司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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