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宏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梅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712 號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2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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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4 年度司催字第7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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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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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土味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104年12月20日 │ 新臺幣74,700元 │AD0七三六三四│宏傑生技│
│ │徐慶森 │桃園分行 │ │ │六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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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