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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五十甲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五十甲建設│華南商業銀行│105年1月1日 │ 5,000元 │JD六二九七│ │ │開發股份有│壢昌分行 │ │ │七一一 │ │ │限公司 │ │ │ │ │ ├─┼─────┼──────┼──────┼──────┼──────┤ │2 │五十甲建設│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2月1 │ 9,778元 │JD六二九七│ │ │開發股份有│壢昌分行 │日 │ │七一0 │ │ │限公司 │ │ │ │ │ ├─┼─────┼──────┼──────┼──────┼──────┤ │3 │五十甲建設│華南商業銀行│104 年12月1 │ 5,000元 │JD六二九七│ │ │開發股份有│壢昌分行 │日 │ │七0九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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