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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成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飛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182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104年12月31日 │60,000元 │YA0六八二六九│成捷│ │1 │司吳坤政 │園分行 │ │ │九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吳飛│ │ │ │ │ │ │ │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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