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趙珮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業經
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
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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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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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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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合興鐘錶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104年5月25日 │33,129元 │0000000 │ │
│1 │李熊秋麗 │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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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