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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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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趙珮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業經 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合興鐘錶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104年5月25日 │33,129元 │0000000 │ │ │1 │李熊秋麗 │園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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