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郁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秋仁
訴訟代理人 簡信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聲請本
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28 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並已
刊登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2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6 月1 日屆滿
,且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
第728 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9 頁),
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
與法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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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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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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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昭舜機械股份有│合作金庫│105 年1 月31日│1萬5350元 │HB0000000│郁證鋼鐵有│
│ │限公司白献堂 │南崁分行│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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