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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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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郁證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仁 訴訟代理人 簡信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聲請本 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28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 刊登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2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6 月1 日屆滿 ,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 第728 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9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 與法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97 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 1 │昭舜機械股份有│合作金庫│105 年1 月31日│1萬5350元 │HB0000000│郁證鋼鐵有│ │ │限公司白献堂 │南崁分行│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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