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祚綏
代 理 人 許瓊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4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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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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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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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研發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1月1日 │191,707元 │AA三九六一一五│敦新│
│1 │劉道仁 │行 │ │ │九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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