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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黃健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台北市萬華 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5年6月18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 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信為真。從而,聲請人 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3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坤昱實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環北分│105年4月5日 │25,496元 │AA四二七八二四│黃健│ │1 │許乾武 │行 │ │ │七 │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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