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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凱達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定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前聲請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 告,然因未依限期補正系爭支票受款人之完整名稱,經本院 於105 年1 月30日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35 號裁定駁回公示 催告之聲請,此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而附表所 載票據既未經本院准予為公示催告,則其聲請除權判決,自 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3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台幣)│ │ │ ├─┼─────────┼────────┼───────┼─────┼─────┼────┤ │00│凱達食品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南崁分行│105 年1 月5 日│24,907元 │HA0000000 │美食家 │ │1 │廖定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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