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盧暉達(即盧榮泰之繼承人)       盧晏涵(即盧榮泰之繼承人) 兼 上 二人 共同代理人 盧羣逸(即盧榮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5 年3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 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10日屆滿,茲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 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 │股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243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 │01│(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三─0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 │02│(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四─二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 │03│(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五─四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X─000│ │1 │452 │ │ │04│(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二0二─七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