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盧暉達(即盧榮泰之
繼承人)
盧晏涵(即盧榮泰之
繼承人)
兼 上 二人
共同
代理人 盧羣逸(即盧榮泰之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5 年3 月10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
,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
在卷
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7 月10日屆滿,茲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
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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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2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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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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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
│01│(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三─0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
│02│(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四─二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D─00三│ │1 │1000│ │
│03│(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0五五─四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七─NX─000│ │1 │452 │ │
│04│(原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二0二─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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