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竑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雨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票據,前經聲請
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3月
15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3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
,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
之該日新聞紙在卷
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
月15日屆滿。又上開票據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
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
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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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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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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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力誠汽車事業股份│兆豐商業銀行北中壢│105年2月25日 │98,490元 │GL00四七七0│竑昌│
│ │有限公司 邱奕鈞 │分行 │ │ │二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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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