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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竑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票據,前經聲請 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3月 15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3月15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 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 月15日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 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 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9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1 │金力誠汽車事業股份│兆豐商業銀行北中壢│105年2月25日 │98,490元 │GL00四七七0│竑昌│ │ │有限公司 邱奕鈞 │分行 │ │ │二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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