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簡福宏即正宗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0月6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
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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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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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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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旭輝針織有限公司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5年3月30日 │257,513元 │AD一四八二一四│正宗│
│1 │宜興 │壢分行 │ │ │六 │企業│
│ │ │ │ │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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