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堉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學明
代 理 人 謝薪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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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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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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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元曜建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延平分│104年8月25日 │141,885元 │YP00五六四三│堉銓│
│1 │司王基學 │行 │ │ │三 │建材│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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