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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邱俊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苗栗縣通宵 鎮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3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5年8月30日屆滿,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信為真。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1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建碩企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104年9月25日 │27,862元 │UH五0六四一五│邱俊│ │1 │ │行 │ │ │九 │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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