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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益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邱清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 卷宗、105 年5 月5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3年10月6日 │120,000元 │0000000 │台灣│ │1 │行劉宗霖 │行 │ │ │ │電力│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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