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益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邱清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
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
卷宗、105 年5 月5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
可按。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本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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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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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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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3年10月6日 │120,000元 │0000000 │台灣│
│1 │行劉宗霖 │行 │ │ │ │電力│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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