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康軒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軒豪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
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67 號
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5 年8 月15日(屆滿日原為105 年8 月14日,該
日
適為星
期日,順延一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附表: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2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 (新臺幣) │ │ │
├─┼────────┼────────┼────────┼───────┼────────┼────┤
│01│郁霖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5 年3 月5 日 │ 389,025元 │FM一二七九六一│康軒儀器│
│ │張國裕 │南桃園園分行 │ │ │四 │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