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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康軒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軒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67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5 年8 月15日(屆滿日原為105 年8 月14日,該 日適為星期日,順延一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附表: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2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 (新臺幣) │ │ │ ├─┼────────┼────────┼────────┼───────┼────────┼────┤ │01│郁霖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5 年3 月5 日 │ 389,025元 │FM一二七九六一│康軒儀器│ │ │張國裕 │南桃園園分行 │ │ │四 │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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