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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優視國際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耿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2日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彭怡蓁 本判決不得上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帝宸企業股│台灣中小企業│104 年11月5 日│ 15,708元 │AE一四一八│ │份有限公司│銀行內壢分行│ │ │七四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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