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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隆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81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81 號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臺幣)│ │ ├─┼────────┼──────────┼───────┼─────┼─────────┤ │1│勝利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 年3 月7 日│ 16,200元│AK0000000│ │ │曾隆煥 │ │ │ │ │ ├─┼────────┼──────────┼───────┼─────┼─────────┤ │2│勝利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 年1 月5 日│ 16,200元│AK0000000│ │ │曾隆煥 │ │ │ │ │ ├─┼────────┼──────────┼───────┼─────┼─────────┤ │3│勝利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5 年2 月2 日│ 16,200元│AK0000000│ │ │曾隆煥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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