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富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瑞菊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6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46 號公示催告
,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
無訛。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
國105 年9 月19日屆滿(105 年9 月17日、18日
適逢例假日
,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遠強國際有│華南商業銀│105年3月5日 │135,240元 │MD四一九六九一│富邦企業有│
│ │限公司 │行平鎮分行│ │ │八 │限公司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