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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義合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川 代 理 人 邱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9 月 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 │支│ 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47 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 (新台幣) │ │人 │ ├─┼─┼─────────┼─────────┼───────────┼────────┼────────┼──┤ │00│ │冠軒企業有限公司游│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105年1月31日 │236,200元 │FA二二三七四二│義合│ │1 │ │智勝 │ │ │ │五 │旺興│ │ │ │ │ │ │ │ │業股│ │ │ │ │ │ │ │ │份有│ │ │ │ │ │ │ │ │限公│ │ │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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