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義合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慶川
代 理 人 邱惠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
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9 月
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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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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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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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份有│
│ │ │ │ │ │ │ │限公│
│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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