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龍
代 理 人 林美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10月2 日,該日為星
期日,依
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353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愛悌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104年7月3日 │12,625元 │0000000 │ │
│1 │ │行 │ │ │ │ │
├─┼─────────┼─────────┼───────────┼────────┼────────┼──┤
│00│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104年7月6日 │13,810元 │0000000 │ │
│2 │司 │ │ │ │ │ │
├─┼─────────┼─────────┼───────────┼────────┼────────┼──┤
│00│典邑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4年7月8日 │7,037元 │0000000 │ │
│3 │ │桃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