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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立貝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65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1│詹健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5 年1 月27│27,033元 │MA0000000│ │ │ │ │龜山分行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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