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立貝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福霖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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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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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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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詹健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5 年1 月27│27,033元 │MA0000000│ │
│ │ │龜山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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