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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麗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 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9 月 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附表: ┌──────────────────────────────────────────────────────┐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7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捷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5年3月31日 │9,450元 │AE一四四七0二│麗盈│ │1 │司 許光燦 │壢分行 │ │ │九 │科技│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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