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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金鎮洲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讓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0月31日屆滿(屆滿日6 月30日為週 日休息日,順延1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盛薪工程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 105年6月30日 │ 377,488元 │AK四三九七一七│金鎮洲水電材│ │ │ │ │ │ │六 │料有限公司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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