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金鎮洲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讓助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0月31日屆滿(屆滿日6 月30日
適為週
日休息日,順延1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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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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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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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薪工程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 105年6月30日 │ 377,488元 │AK四三九七一七│金鎮洲水電材│
│ │ │ │ │ │六 │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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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