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嘉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世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
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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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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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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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卓錡淵 │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5年6月15日 │5,177元 │FA0五七一七七│嘉宸│
│1 │ │ │ │ │八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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