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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百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聲請鈞 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 刊登於104 年9 月15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 月15日屆 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 字第528 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5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 ,與法相符,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臺幣) │ │ │ ├──┼───────┼───────┼───────┼──────┼─────────┼─────┤ │ 1 │百竟工業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北│104 年8 月5 日│35,201元 │AG0000000│隆中龍有限│ │ │限公司 李浩民│桃園分行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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