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百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浩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聲請
鈞
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並已
刊登於104 年9 月15日太平洋日報。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 月15日屆
滿,且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
字第528 號卷核閱屬實,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5 頁),
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
,與法相符,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臺幣) │ │ │
├──┼───────┼───────┼───────┼──────┼─────────┼─────┤
│ 1 │百竟工業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北│104 年8 月5 日│35,201元 │AG0000000│隆中龍有限│
│ │限公司 李浩民│桃園分行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