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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群特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啟明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12月11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4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寰電實業有限公司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105年6月8日 │93,058元 │CB0三二一六六│群特│ │1 │俞黍 │壢分行 │ │ │七 │電子│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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