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協泰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