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寶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陳雲笑
訴訟代理人 蔡麗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
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34 號
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
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2月16日
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
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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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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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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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歐豐塑膠有限公司邱│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104年5月5日 │25,664元 │LD五00六八二│
│ │文生 │行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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