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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惠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蔡文慈 代 理 人 曹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8 月26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6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 陳宥涵 │桃園區漁會 │105 年7 月31日│ 4,940 元 │FA三○六六│惠香食品有限│ │ │ │ │ │ │六四九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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