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全球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興祥
代 理 人 張偵伶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46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 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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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商國際物流│彰化商業銀行│104年3月24日│136,553元 │ER0000000 │全球聯通科│
│股份有限公司│埔心分行 │ │ │ │技股份有限│
│蘇昭源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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