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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益沛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沅泰 代 理 人 江宗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桃園分│104年1月15日 │41,885元 │0000000 │益沛│ │1 │司 彭萬源 │行 │ │ │ │得工│ │ │ │ │ │ │ │程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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