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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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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成茂 代 理 人 藍婉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鴻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楊梅分行│104 年6 月11日│ 181,351元│HS0000000│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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