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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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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新北市新莊 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73 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73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4 年12月1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 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 │00│順錩科技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104年5月25日 │26,334元 │KN二八一八六一│台佑│ │1 │ │行 │ │ │八 │印刷│ │ │ │ │ │ │ │器材│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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