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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喬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易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6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5日(期間末日原為 105 年2 月6 日,是日至同年月14日間為農曆春節期間,依 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5 年2 月15日代之)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新台幣)│ │ │ ├─┼──────┼──────┼──────┼─────┼─────────┼──────┤ │1 │喬璟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業│104年9月30日│ 42,000元 │AE0000000│恒新股份有限│ │ │公司 呂易珍│銀行新屋分行│ │ │ │公司 │ ├─┼──────┼──────┼──────┼─────┼─────────┼──────┤ │2 │喬璟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業│104年9月30日│ 42,000元 │AE0000000│恒新股份有限│ │ │公司 呂易珍│銀行新屋分行│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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