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喬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易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62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6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5日(期間末日原為
105 年2 月6 日,是日至同年月14日間為農曆春節期間,依
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5 年2 月15日代之)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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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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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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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喬璟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業│104年9月30日│ 42,000元 │AE0000000│恒新股份有限│
│ │公司 呂易珍│銀行新屋分行│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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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喬璟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業│104年9月30日│ 42,000元 │AE0000000│恒新股份有限│
│ │公司 呂易珍│銀行新屋分行│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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