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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金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3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 │ │ │ │ │ │ ├─┼─────────┼─────────┼───────────┼────────┼────────┼──┤ │00│尚浩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業銀行環北分│103年9月10日 │27,930元 │AA四二三一九八│金鋐│ │1 │ │行 │ │ │二 │精密│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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