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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閤家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1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邱奕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104年9月9日 │400,000元 │YQ0二三二0九│閤家│ │1 │ │竹分行 │ │ │八 │興建│ │ │ │ │ │ │ │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00│邱奕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104年10月13日 │1,600,000元 │YQ0二三二0九│閤家│ │2 │ │竹分行 │ │ │七 │興建│ │ │ │ │ │ │ │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00│弘勛企業有限公司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104年10月5日 │200,000元 │YQ0三五六四六│閤家│ │3 │明堂 │竹分行 │ │ │三 │興建│ │ │ │ │ │ │ │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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