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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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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強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71 號 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 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7 1 號裁定公示催告4 個月,並於104 年10月7 日刊登新聞紙 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2 月15日)屆滿(屆滿日2 月7 日適為除夕,順延7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該支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7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 │00│寶旺機械有限公司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104年9月30日 │ 298,615元 │A0000000│強福│ │1 │智杰 │園分行 │ │ │ │機械│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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