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強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錫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71 號
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
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7
1 號
裁定公示催告4 個月,並於104 年10月7 日刊登新聞紙
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2 月15日)屆滿(屆滿日2
月7 日
適為除夕,順延7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該支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
可憑。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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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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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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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寶旺機械有限公司蕭│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104年9月30日 │ 298,615元 │A0000000│強福│
│1 │智杰 │園分行 │ │ │ │機械│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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