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優墅科技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雪
訴訟代理人 高慧敏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12 號
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
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1 月18日
屆滿(因其末日105 年1 月16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
,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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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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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優墅科技門窗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4 年7 月31日│17,850 元 │FM一0五五八一│俊盛工業有限公│
│ │份有限公司 林│行南桃園分行 │ │ │六 │司 │
│ │麗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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