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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水 代 理 人 曾振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3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3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3 月 9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95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信翼企業有限公司林│渣打商業銀行南崁分│104年11月3日 │65,984元 │AA二0一九四一│佳德│ │1 │守儀 │行 │ │ │六 │建材│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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