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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嘉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民 訴訟代理人 施富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57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7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5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9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00│誠興汽車材料行王永│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104年11月5日 │28,000元 │AK二三二九三八│嘉幫實│ │1 │蓉 │ │ │ │四 │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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