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嘉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志民
訴訟代理人 施富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575 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7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5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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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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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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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誠興汽車材料行王永│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104年11月5日 │28,000元 │AK二三二九三八│嘉幫實│
│1 │蓉 │ │ │ │四 │業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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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