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
原 告 翁茂騏
翁茂濬
翁若涵
翁仁君
翁麗珠
翁麗芳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翁仁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原 告 翁仁平
被 告 翁仁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對被
繼承人翁廷凱(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 年2 月7 日死亡)、翁魏春
霞(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民國105 年2 月7 日死亡)之繼承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確認
法律關係之訴,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
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
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
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
法院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起訴
主張
兩造同為被繼承人翁廷凱、翁魏春霞之繼承人,
惟被告
因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且因而受刑之宣告,故喪失其繼承
權
等情,雖未據被告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然繼承權之有無
尚非屬當事人可自行處分之事項,故被告得否繼承被繼承人
遺產之繼承法律關係要屬未明,此將涉及兩造所得繼承遺產
之範圍,並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
種不安之狀態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
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
意旨,本件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提起
本件
確認之訴,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
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
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翁廷凱、翁魏春霞為夫妻關係,
渠
等之子女為原告翁仁焜、翁仁君、翁仁平、翁麗珠、翁麗芳
、被告及訴外人翁仁忠,而翁仁忠業於民國100 年10月10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即原告翁茂騏、翁茂濬、翁若涵。
詎被告於105 年2 月7 日晚上7 時50分許,在其與翁廷凱、
翁魏春霞同住址設桃園市○○區○○路○○○ 巷○○○ 號住處,
因認其自身受父母及兄長之不公平對待及欺壓,竟基於殺害
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先將其前所購買約20公升之汽油分
裝至寶特瓶及油漆桶內,繼持一寶特瓶分裝之汽油倒至住處
外廣場上停放之車輛,再將其裝有汽油之寶特瓶之背包放在
1 樓樓梯口,復走至左側護龍1 樓後方餐廳隔壁之廁所門口
,將其手上所提油漆桶內之汽油朝餐廳內潑灑,並取出打火
機點燃報紙,朝餐廳內丟擲以引燃火勢,其後即逃離現場,
致餐廳內之翁廷凱、翁魏春霞及其他家屬因未能及時走避而
遭烈焰吞噬,並均因全身嚴重燒傷造成熱休克而當場死亡。
嗣被告所涉
上開犯行,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
刑事庭以105 年度矚重訴字第4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
死刑在
案。基上,被告既確有故意致被繼承人翁廷凱、翁魏春霞於
死之行為,且因而受刑之宣告,依
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自已喪失其繼承權甚明。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
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㈠故意致被繼承
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民法第11
4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
,
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
產稅核定通知書、繳清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3644號起訴書、本院105 年度矚重訴字
第4 號刑事判決等件在卷為證(參見本院卷第7 至43頁、第
55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
簡列表核閱
無訛(參見本院卷第46頁),佐以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爭執,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應足採信屬實。基此,被
告既有故意致被繼承人翁廷凱、翁魏春霞於死之行為,且因
而受刑之宣告,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起訴請求確
認被告對被繼承人翁廷凱、翁魏春霞之繼承權不存在,
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