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恩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
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如
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
請自行核算),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亦有明定。而
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
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並
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 萬1,4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 萬8,675 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