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宋友梅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   告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下 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