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宋友梅
訴訟
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 告 宇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下
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
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