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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邱士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 年9月8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5 年度壢勞簡字第2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式亦有準用 。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上訴聲明所載明為「一、原 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見本院卷第4 頁)部分顯然有誤,嗣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該裁定業於106 年11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 今仍未補正上訴聲明,且是依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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