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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守仁 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上訴人  張良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表 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 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 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 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 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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