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守仁
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
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
上訴人 張良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表
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
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4 條
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
按對
造人數添具
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
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
提出新攻擊
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