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姿尹
相 對 人 燁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建源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未履行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
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在桃園市勞工育
樂中心102 調解室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
工資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260 元,並約定聲請人於
106 年1 月12日至相對人營業處所領取。
惟聲請人依約至相
對人營業處所,相對人要求聲請人需簽立
切結書後,始能領
取該2,260 元,
爰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2,260 元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106 年1 月10日桃園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各1 份為證,
堪信為真實。又
本
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
本院裁定就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未滿10萬元
,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非勿庸繳納,依法應由
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
額,為同法第21條、24條第1 項所明定,爰裁定如文第2 項
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