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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姿尹 相 對 人 燁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 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在桃園市勞工育 樂中心102 調解室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 工資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260 元,並約定聲請人於 106 年1 月12日至相對人營業處所領取。惟聲請人依約至相 對人營業處所,相對人要求聲請人需簽立切結書後,始能領 取該2,260 元,爰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2,260 元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6 年1 月10日桃園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 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 本院裁定就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未滿10萬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非勿庸繳納,依法應由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 額,為同法第21條、24條第1 項所明定,爰裁定如文第2 項 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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