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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楊玉敏 相 對 人 貝里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勝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 並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 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 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於106 年12月15日前,將聲請人工資金額新 臺幣(下同)31,399元,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相對人 並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經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6 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 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 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 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 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 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 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 2 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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