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康竹君
莊育榮
林俊宇
楊宗翰
相 對 人 天策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彥彬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康竹君新
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零貳元部分,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莊育榮
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部分,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
林俊宇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部分,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楊宗翰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參元部分,均准予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
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
於強制執行。( 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經桃
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之工
資、預告工資、
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645,188 元,
惟
相對人
迄未履行,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然細核
上開調解方案中
,就聲請人之部分確係記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康竹君
206,602 元、相對人莊育榮193,431 元、相對人林俊宇124,
472 元、相對人楊宗翰120,683 元
等情,有桃園市政府人力
資源管理協會105 年10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在
卷
可稽,
堪認
兩造確係調解成立,此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
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
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
000 元,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
關係人
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文第3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