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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康竹君       莊育榮       林俊宇       楊宗翰 相 對 人 天策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彥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康竹君新 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零貳元部分,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莊育榮 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部分,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 林俊宇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部分,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楊宗翰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參元部分,均准予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於強制執行。( 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經桃 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之工 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645,188 元, 相對人未履行,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然細核上開調解方案中 ,就聲請人之部分確係記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康竹君 206,602 元、相對人莊育榮193,431 元、相對人林俊宇124, 472 元、相對人楊宗翰120,683 元等情,有桃園市政府人力 資源管理協會105 年10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在 卷可稽兩造確係調解成立,此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 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 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按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 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 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文第3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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